释义 |
养殖场的选址距离规定如下: 1、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城镇村屯居民区、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 )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 2、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3、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4、选址必须为非基本农田用地,并且有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的证明,承包地有合法的承包合同; 5、选址必须符合当地畜牧业发展的长远规划。选址确定后设计和建筑必须按照县级畜牧兽医部门的要求去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 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