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逮捕与不逮捕的区别何在? |
释义 | 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进行审查后,可以选择不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适用于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的情况,而不予批准逮捕适用于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犯罪事实轻微的情况。不予逮捕的情形包括:情节轻微、已过追诉时效、特赦免除刑罚、未告诉或撤回告诉、犯罪嫌疑人已死亡、以及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法律分析 不批准逮捕是检察院针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经审查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不符合逮捕条件。 而不予批准逮捕是检察院针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经审查认为,主要适用于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要求补充侦查,或者认为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轻微,没有逮捕的必要。 以下情形不予逮捕: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拓展延伸 逮捕与不逮捕的法律权利与程序 逮捕与不逮捕的法律权利与程序是指在刑事司法系统中,对涉嫌犯罪的个人采取逮捕或不逮捕的决定所涉及的法律规定和程序。逮捕是指执法机关依法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通常需要有充分的证据和法定程序的依据。逮捕的目的是确保犯罪嫌疑人的到案,进一步开展调查和审判。而不逮捕则是指执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决定不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不逮捕的情况可能包括证据不足、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关系和合作度等因素。根据法律,逮捕和不逮捕都需要符合程序要求,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并确保司法公正。 结语 逮捕与不逮捕是刑事司法系统中的重要决定,涉及到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权利和程序。逮捕是限制犯罪嫌疑人自由的行为,确保其到案并进行进一步调查和审判。而不逮捕则是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决定不采取逮捕措施。不逮捕可能基于证据不足、社会关系等因素。无论是逮捕还是不逮捕,都必须符合程序要求,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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