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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的承办人员需要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释义
    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回避情形。
    符合回避条件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这称为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其他行政处罚”,限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这一范围。
    二、环境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是怎么样的?
    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对环境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简易程序的适用】违法事实确凿、情节轻微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适用本章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五十九条【简易程序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环境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遵守下列简易程序:
    (一)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中国环境监察证或者其他行政执法证件;
    (二)现场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并依法取证;
    (三)向当事人说明违法的事实、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告知陈述、申辩权利;
    (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五)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盖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六)告知当事人如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过程应当制作笔录。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所属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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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 12:3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