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善意取得的物权效果 |
释义 | 1、善意相对人取得所有权; 2、所有权人丧失所有权; 3、所有权人得请求无权处分人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是,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一、什么是善意取得 所谓“善意取得”,即财产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财产,将该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如果第三人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即不知道财产占有人无处分权,且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则其将依法即时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换句话说,也即此时原所有权人丧失了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其将不能再取回该财产,只能转向无权处分人请求损害赔偿。法律之所以作这样的规定,一方面是为了保护占有的公信力,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另一方面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及交易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 二、遗失物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吗 遗失物是可以适用善意取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