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效力怎样 |
释义 |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效力:如果法院支持债权人的主张的,会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并可以裁决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为行使撤销权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债务人的行为撤销后自始无效。 一、如何对恶意转移财产 要应对他人恶意转移财产,债权人可以行使其撤销权。如果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方式恶意损害债权人的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并请求法院判决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为行使撤销权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二、如何认定转移犯罪资产 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即属于恶意转移资产的行为。对此行为,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三、不能偿还债务的继承人能否放弃继承权 身上有债务可以放弃继承权。继承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决定放弃继承权。债权人对债务放弃继承权的行为也不能行使撤销权。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目的在于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行为之前存在的财产),而非增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行为之后才发生的财产),放弃继承权,虽然也会使债务人的财产减少; 从而间接地影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但放弃继承权只是阻止债务人将来责任财产的增加,即放弃增加责任财产的机会,不是放弃现有财产,所有债权人不能行使撤销权; 同时,继承权是基于身份权而产生的财产权,如允许撤销将会侵害债务人的人身利益,干涉了人身自由。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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