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外观专利 以下改动不算侵权: 一、确定 外观设计专利 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 专利法 》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其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外观设计 专利权人 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向 专利 局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包括主视图、俯视图、侧视图等。 二、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 如果二者在功能、用途上不相同,可以认定二者既不是相同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认定 专利侵权 不成立。 三、将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对比 即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对被授予专利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要部观察,整体判断。经过对比,可能出现以下三种结果: (一)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完全相同,就认定前者落入了 专利权 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成立; (二)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在要部上与专利外观设计基本相同,整体上属于近似,将可能根据等同原则,也认定专利侵权成立; (三)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在整体上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就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不成立。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