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务分包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 |
释义 | 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存在合同关系的另一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 劳务分包合同中,很多都会存在分包再分包或转包的情形,在合法分包或转包的情形下,劳务承包人能否突破合同的相对性,要求工程的承包方(也就说常说的大甲方)来承担支付款项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规定,可以得出,其实法律规定赋予了实际施工人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权力,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在此,若在分包合同违法的情况下,对分包合同的承包人的权利要特别保护,若在分包合同合法的情况下,对分包合同的承包人的权利当然应当予以同等的保护。 一、分包单位的条件与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这种认可应通过两种方式: (1)在总承包合同中规定分包的内容; (2)在总承包合同中没有规定分包内容的,应当事先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但是,劳务作业分包由劳务作业发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通过劳务合同约定,可不经建设单位认可。 需要注意的是,分包工程须经建设单位认可,不等于建设单位可以直接指定分包人。对于建设单位推荐的分包单位,总承包单位有权作出拒绝或者采用的选择。 二、冷库工程承包资质等级标准 冷库工程承包资质等级标准的相关内容,冷库工程承包以建筑公司为主体,制冷工程公司为专业分包为辅助的方式,组成联合体投标。其承包的资质不仅仅是需要建筑领域的施工总承包资质,还需要专业的制冷工程领域内的资质。 业主方及招标公司共同深化写好招标文件、技术标准。做到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向社会公布招标内容。在招标范围上,可以以总包方式,以建筑公司为主体,制冷工程公司为专业分包为辅助的方式,组成联合体投标。这个时候其招标的资质不仅仅是需要建筑领域的施工总承包资质,还需要专业的制冷工程领域内的资质。2家专业的公司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向业主投标负责。二家之间以分包或主分关系共同向业主负责。并承担连带责任。第二种是业主单位将建筑领域为一个招标段,冷库领域为一个招标段,这种方式,2家都直接平行向业主负责。都属业主直接管理。各自承担各自领域内的工作。2家施工单位之间互相配合,共同完成各自的承包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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