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诉讼中的法律咨询 |
释义 | 本文主要介绍了民事诉讼的一般程序,包括起诉、立案、开庭通知和公告、庭前会议、开庭宣读法庭纪律和核对当事人信息、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笔录的签名和确认以及案件的公开宣判。 法律分析 1、当事人起诉,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2、符合条件的,法院立案受理; 3、法院决定开庭时间后,发出开庭通知和公告; 4、法院开展庭前会议; 5、法院开庭,宣读法庭纪律和核对当事人信息; 6、进行法庭调查; 7、进行法庭辩论; 8、法庭笔录的签名和确认; 9、对案件的公开宣判。 拓展延伸 法律专家解读离婚诉讼中的关键问题 在离婚诉讼中,法律专家的角色至关重要。他们通过对相关法律条文和案例的深入研究和解读,帮助当事人理解离婚诉讼中的关键问题。这些关键问题可能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探视权、赡养费等方面。法律专家会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帮助当事人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他们还能解答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遇到的疑问,并指导他们如何准备相关证据和文件。通过法律专家的解读和指导,当事人可以更加理性地应对离婚诉讼中的关键问题,提高胜诉的机会。 结语 离婚诉讼中,法律专家发挥着重要作用。他们通过深入研究法律条文和案例,帮助当事人理解关键问题,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制定合理策略。解答疑问,指导准备证据和文件。法律专家的解读和指导,使当事人更理性应对,提高胜诉机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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