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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院在处理刑事案件时,被告人否认罪责,如何判定?
释义
    刑事案件中被告人不认罪,法院可以依法判定有罪,前提是其他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不认罪不会导致加重量刑,加重量刑需要有法定依据。被告人不认罪判刑后一般不能减刑,减刑的条件是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有悔改或立功表现。
    法律分析
    一、刑事案件中被告人不认罪法院怎么判?
    被告方不认罪,但定罪证据确实充分的,法院可以依法判定有罪。
    《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二、刑事案件中的定罪证据有哪些类型?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三、被告人不认罪法院可以加重量刑吗?
    不可以,加重量刑需要有法定依据,可以加重量刑的法定情节包括:
    1、违法行为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2、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执法人员检查、讯问的;
    3、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4、因犯罪嫌疑人身份特殊或犯罪事实特殊,而必须从重处罚的。
    四、被告人不认罪判刑后可以减刑吗?
    一般不可以,不认罪即代表没有悔罪表现,而减刑的基本条件是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刑事案件中被告人不认罪法院定罪量刑的前提条件是其他证据确实充分。确定当事人构成犯罪的,判刑标准由人民法院根据犯罪事实确定。并且人民法院不能因为被告方拒绝认罪就加重量刑,被告方不认罪不是加重处罚的法定情节。
    结语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被告人不认罪时,法院可以依法判定有罪,前提是其他证据确实充分。刑事案件中的定罪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等。被告人不认罪并不会导致加重量刑,加重量刑需要有法定依据,如造成较严重后果、妨碍执法人员等情节。被告人不认罪判刑后一般不能减刑,减刑需要悔罪表现或立功表现等条件。法院在定罪量刑时应综合全案证据,不能因被告方拒绝认罪而加重处罚。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 证 据 第五十九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侦查实验、搜查、查封、扣押、提取、辨认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 证 据 第七十条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认定的案件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对证据的审查,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从各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审查判断。
    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案件事实;没有犯罪嫌疑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案件事实。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依法提取、采集肖像、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被害人死亡的,应当通过被害人近亲属辨认、提取生物样本鉴定等方式确定被害人身份。
    犯罪嫌疑人拒绝检查、提取、采集的,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查、提取、采集。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检查的侦查人员、检查人员、被检查人员和见证人签名。被检查人员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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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21:04: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