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第五十条规定的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产品、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失效变质的产品,均属于本法规定的禁止销售的产品,销售者若将这些产品用于销售,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服务业的经营者将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销售产品的行为。服务业的经营者将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应根据第62条的规定对销售者的进行处罚。宾馆提供日用品其实是用于经营性服务,是一种变相的销售产品的行为,应保证其提供物品的质量。如宾馆提供的物品属于产品质量法禁止销售的产品,消费者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法律依据 《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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