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是不是谁起诉对谁不利 |
释义 | 先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不会吃亏。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也就是说,在离婚诉讼中,原告与被告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他们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所以不存在谁先提起离婚诉讼谁吃亏的问题。 一、提起民事诉讼的条件是什么?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民事纠纷的一方当事人,争议的权利义务直接影响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民事权益。间接受本案影响的人,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纠纷的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比如,婚姻纠纷,夫或妻都可以提起离婚诉讼,但他们的子女或者父母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夫或妻提起离婚诉讼。 2、有明确的被告。 即原告必须指出被诉对象是谁,是某公民、某单位,还是某公司、企业。没有明确的被告,法律关系无法证实,人民法院也无从开始审判活动。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诉讼请求指当事人通过诉讼想要达到的目的。作为诉讼请求一般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或者法律事实,比如请求确认双方的收养关系,请求确认某公民失踪或者死亡; 二是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给付义务,比如请求对方赔偿损失,请求对方偿还贷款本息; 三是请求变更或者消灭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比如请求离婚,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指提起的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财产关系或者人身关系的诉讼。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上有其权限和分工,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指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有审判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向对纠纷有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法律实务中的处理办法及其后果是什么? 离婚诉讼中对离婚时债务处理的程序方面的任务是决定债权人是否参加诉讼,并进一步决定该债务是否在离婚诉讼程序中处理,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解决当事人之间实体权益的争议。 在目前的离婚诉讼中,债权人由于债务未到期或对债务人离婚不知情或因其它原因而未主张债权,人民法院又不主动通知债权人参加诉讼,离婚双方一般也不会要求债权人参加诉讼。也就是说离婚诉讼对债务的处理是在债权人未参加到诉讼程序中来的情况下进行的。 这即与程序上公平的原则相抵触,也不利于债权人实体利益的保护。其直接产生的是离婚诉讼对债务处理的效力是否能及于债权人的问题。如果其效力及于债权人,对债权人显然是不公平的;如果其效力不及于债权人,那么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公信力和对世效力将如何理解?同样,在债权人提起的债务诉讼中,如果先前离婚诉讼对该同一债务的处理结果对之没有羁束力和证据效力的话,人们当然有权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法律上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提出疑问,这是当前离婚时债务处理中最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再次起诉离婚的期限是多久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法律之所以有这样的规定,是因为离婚案件主 要是解除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与一般财产案件不同,不适用一事不二审的原则,若采用与一般财产案件同样的规则,则意味着当事人只有一次诉讼离婚的机会。 这是由离婚案件的特点所决定的。同时为了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即首次离婚请求被判决不准予后,当事人即刻又上法院提出请求离婚的情况发生,对再次起诉离婚 的时间我国法律规定为间隔6个月,从第一次判决生效之日起算。这样的规定客观上是给当事人一个冷静的机会,让他们重新审视自己的婚姻,以挽救感情尚未真正破裂的婚姻。 适用此项规定时,应当注意到两个问题: 一是此项限制仅针对原离婚诉讼的原告。原离婚诉讼中的被告,则不受此限。若被告在6个月内以原告的身份提出离婚诉讼的,即使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人民法院亦应受理。 二是原告在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后6个月内不得提出离婚诉讼,其限制条件是没有新情况、新理由。这是指原离婚诉讼所请求离婚的事实、理由没有变化或者没有本质变化的情况下才加限制。如果出现了说明感情确已破裂的新情况、新理由,或发生了其他变化,也可在6个月内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后确属新情况、新理由的,应当依法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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