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方的婚前财产,是指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一方婚前财产可分为以下4类:1、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2、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债权等;3、婚前财产的利息,包括个人财产婚前利息;4、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种形态的财产。婚前财产的界定时间,为双方结婚登记之日。结婚登记前,双方分别所有的财产归一方所有;结婚登记日后,一方单独获得或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外,作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简化财产的关系,便于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