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企业并购分类具体如下: 1、购买式。这种形式一般以现金购买为条件,买断目标企业的整体产权; 2、承担债务。也就是说,在目标企业资产和债务等价的情况下,合并方以承担目标企业债务为条件接受其资产; 3、吸收股份。将被兼并企业的净资产作为股票投资的兼并方,成为兼并企业的股东; 4、控股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