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要约的有效期由要约人决定。如果要约人没有明确规定,合理期限只能根据要约的情况确定,具体期限如下: 1、以口头形式发出的要约,如果要约中没有规定承诺期限,那么只有要约人立即作出承诺时,才能对要约人产生约束力; 2、以书面形式发出的要约,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具体规定了要约的有效期限,则该期限为要约的有效期限。 若要约中没有规定存续期限,则应确定一段合理的时间作为要约存续期限。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二条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