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很多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认为,如果不列举设备品牌很难表达清楚技术要求,只要指定三家及以上的品牌且不指定唯一的品牌,便不违反招投标法律规章。这种认识其实是错误的。实际上,无论指定多些种品牌,均属于“指定品牌”的限制竞争行为,是违反招标投标法律的行为。 那么,招标人为了清楚表达技术规格要求而列出“参考品牌”,要怎样做才合法合规?如果必须通过引用某些品牌产品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则应当在不超过三个参照品牌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用来表达招标人对采购产品的技术或档次要求。招标范围界定了中标人承受的工作量、招标人与中标人职责区分界限,也向各潜在投标人说明参与招标事项投标时,所需要考虑的成本、技术和资格要求范围。简单一点举例,某大楼施工招标,其周围绿化、道路可否在招标范围、与周边绿化和道路的分解,直接决定投标人报价和建设的具体方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