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因此,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是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 根据《贵港市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以下称《规划》)第六条第(三)项规定,村屯零售点的设置采取数量与距离相结合模式。《规划》第九条规定:“村屯零售点按以下标准设置:自然村(屯)零售点的间距200米以上,同一自然村(屯)零售点总数不超过3户”。因此,根据您所述距离您店面60米左右已有一卷烟零售点的情况,是不符合布局规划的办理条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五条 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 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的批发业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