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院离婚调解程序: (1)法院调解程序中调解的开始。无论适用于哪个程序,哪个阶段,其开始都包括两种方式:一是从当事人申请开始;二是法院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主动按照职权调解开始。现阶段法官的主要工作是征求双方是否愿意调解的意见,说明调解的好处、要求和具体做法,告知相关诉讼权利和义务,以简单的方式通知当事人和证人出庭,为调解做好准备。 (二)法院调解程序中的调解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工作可以由合议庭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的一名法官主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由独任法官主持。调解开始后,法官应认真听取双方关于案件事实和理由的陈述,查明事实,明确是非,明确各自的责任。然后,有针对性地向双方阐明相关政策法律,引导双方协商具体纠纷。在协商过程中,法官可以提出建议,供双方参考,但不能强迫双方接受建议。双方或单方也可提出调解方案。调解协议通常是在调解方案的基础上形成的。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法院应当将调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或者经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者法定诉讼代理人签字。 (3)法院调解程序中调解的结束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而结束;第一,由于调解失败,调解协议没有达成。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调解协议。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协议不被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束调解程序,恢复审判,及时作出裁判,不得长期调整,这是不合适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八条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七条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