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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虚假的债权转让纠纷情形有哪些
释义
    虚假的债权转让纠纷有:
    一、剥离前已受清偿剥离前债务人确已向银行全部或部分履行,在某种情况下,如法院已执行,但由于银行自身的失误未能核销,以致将本已受清偿的债权转让。受让人发现后形成纠纷。
    二、剥离前变现抵押物或扣押物债权设定有抵押权,或债务人同意以物抵债,银行通过对物的处置变现实现了部分债权。
    三、真债权假合同银行在转让债权时,债权是真实存在的,但因借款合同等手续欠缺而伪造合同等借款手续。
    受让人行使权利时,债务人不予认可,或即使银行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真实存在的,受让人以与转让的合同非同一笔债权之由而要求银行承担责任而形成纠纷。
    四、新贷还旧贷银行已通过新贷还旧贷的方式变更合同,但转让时失误将旧贷手续作为债权依据交付,或旧贷手续本不规范;
    在审计检查活动中为掩盖不规范贷款,自行划转资金还旧贷,但未订立新的合同,转让时仍将原手续作为债权依据。受让人受让债权后,以手续所表明的债权已清偿之由对银行提起诉讼。
    五、法律上不能债权转让前,因银行原因造成债权难以实现,但转让时未明确说明。受让人以银行未尽义务之由要求银行承担责任。
    一、合同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合同债权转让会产生下列法律效力:
    一、对内效力:
    1、债权由让与人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成为新的债权人。
    2、除了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权利外,从属于主债权的抵押权、利息债权等权利将一并转移给新的债权人。
    3、转让人应保证其转让的权利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权利瑕疵。
    二、对外效力:
    1、债务人需要向新的债权人履行债务,不能向原债务人也就是转让人履行债务。
    2、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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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14:5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