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要约是不是法律行为 |
释义 | 要约不属于法律行为,或者说不是一个完整的民事行为,他只是民事行为的发起,只有被有效承诺的要约才有效,才能构成合同关系。一旦受要约方作出承诺,双方之间的合同即成立。而民事法律行为指的是依照民事法律规范成立的能够产生设立、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效果的行为。 一、要约是单方行为吗 要约不是单方行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根据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能够成立的行为,比如如所有权人抛弃所有权的行为,或者立遗嘱,授予代理权等。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不符合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 二、要约的法律效力怎么表现 要约的法律效力表现在对要约人的约束力和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两方面。 1、要约对要约人的约束力。 此种约束力又称为要约的形式约束力,是指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销或对受要约人随意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这对于保护受要约人的利益,维护正常的交易安全是十分必要的。 2、要约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此种约束力又称为要约的实质约束力,在民法中也称为承诺适格,即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即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 具体表现在: (1)要约生效以后,只有受要约人才享有对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权利。当然,该项权利由于受要约人的特定性而具有人身性质,它不能转让。 (2)承诺权是受要约人享有的权利,是否行使这项权利应由受要约人自己决定,也就是说受要约人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该项权利。他在收到要约以后并不负有必须承诺的义务。 (3)一旦受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合同即告成立,在要约人和承诺人之间形成合同权利义务关系。 三、履行合同的行为是不是民事行为 履行合同行为的会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属于民事行为。《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第一百三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第一百三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第一百三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时间】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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