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个人财产: (1)夫妻在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 (2)夫妻双方各自为 结婚 所准备的各种物品。 (3) 结婚登记 前接受各自亲友赠送的结婚礼品或结婚登记后接受的赠与人特地声明赠与给一方的财产。 (4)其他属于夫妻一方特有的财产。 共同财产 : (1)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 继承 、遗赠、赠与和其他合法途径(如股息、利息、红利等)所得的财产。 (3)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 知识产权 取得的经济利益。 (4)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债权。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6868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 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 或者 赠与合同 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