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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共同犯罪中主犯是如何被认定的?
释义
    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的犯罪分子,可认定为主犯:一、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建立的组织者、犯罪活动计划的制定者、犯罪计划的实施者或策划于幕后、或指挥于现场者;二、在聚众闹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即聚众闹事犯罪的聚头,在整个聚众闹事过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人。“聚众犯罪”是指纠集多人共同实施一项犯罪活动。如聚众斗殴,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的犯罪等。聚众犯罪与犯罪集团不同,它是因进行一项犯罪将众人聚集起来的,而不具有较固定的犯罪组织和成员。三、其他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是犯罪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对社会危害性负主要责任的人。这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集团中虽然不是组织、领导者,但出谋划策,犯罪活动特别积极,罪恶严重或者对发生危害结果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其他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直接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
    如何认定共同犯罪的主犯
    《刑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刑法》第97条规定:“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把这两个法条的内容结合起来,并联系《刑法》分则的有关条文,可以看出我国《刑法》中的主犯有以下三种情况:(1)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组织犯,是首要分子的一种。组织犯的犯罪活动包括建立犯罪集团,领导犯罪集团,制定犯罪活动计划,组织实施犯罪计划,策划于幕后,指挥于现场等。这些活动说明组织犯的社会危害性最大,应当从重打击。(2)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这是首要分子的一种。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是聚众犯罪的聚首,是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和指挥者。其犯罪活动的性质表明他们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因此,属于主犯的范围。(3)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指主要的实行犯。这些犯罪分子直接实施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而且其行为是犯罪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也是主犯。
    共同犯罪中主犯怎么认定
    根据《刑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主犯包括以下两类:(一)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首要分子。根据《刑法》第97条规定,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组织”主要是指将其他犯罪人纠集在一起。“策划”主要是指为犯罪活动如何实施拟定办法、方案。“指挥”是指在犯罪的各个阶段指使、命令其他犯罪人去实施犯罪行为等。首要分子是主犯。(二)其他在犯罪集团或者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主犯的判刑: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除此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共同犯罪主犯的认定与处罚
    一、主犯的认定
    1、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建立的组织者,犯罪活动的策划者、犯罪计划的实施者。
    2、在聚众闹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带头闹事的头目,在聚众闹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人。
    3、其他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共同犯罪是指两个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
    一是在犯罪集团中虽然不是组织、领导者,但出谋划策、犯罪活动特别积极,罪恶严重或者对发生危害结果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直接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
    二、共同犯罪中主犯的处罚
    1、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即其他犯罪分子所犯的罪也归于主犯的所犯的罪行中。
    2、对于主犯自己犯的罪也从重打击,对其定罪量刑,按照其所参与、组织的、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3、在刑罚执行中,对其减刑、假释应当严格规定。
    共同犯罪如何认定主犯的责任
    1、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即除了对自己直接实施的具体犯罪及其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外,还要对集团成员按该集团犯罪计划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但首要分子对于集团成员超出集团犯罪计划(集团犯罪故意)所实施的罪行,不承担刑事责任。2、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分为两种情况处罚:对于组织、指挥共同犯罪的人,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没有从事组织、指挥活动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共同犯罪怎么认定主犯和从犯
    一、认定主犯: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的犯罪分子,可认定为主犯:(1)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建立的组织者、犯罪活动计划的制定者、犯罪计划的实施者或策划于幕后、或指挥于现场者;(2)在聚众闹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即聚众闹事犯罪的聚头,在整个聚众闹事过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人。“聚众犯罪”是指纠集多人共同实施一项犯罪活动。如聚众斗殴,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的犯罪等。聚众犯罪与犯罪集团不同,它是因进行一项犯罪将众人聚集起来的,而不具有较固定的犯罪组织和成员。(3)其他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是犯罪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对社会危害性负主要责任的人。这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集团中虽然不是组织、领导者,但出谋划策,犯罪活动特别积极,罪恶严重或者对发生危害结果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其他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直接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二、认定从犯:(1)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实行犯和教唆犯。(2) 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从犯。
    
     该内容由 杨帆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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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2:4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