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下列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环境信息:(一)重点排污单位;(二)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三)符合规定的上市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四)符合规定的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披露环境信息的企业。风险提示:上一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环境信息:(一)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的;(三)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四)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五)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吊销生态环境相关许可证件的;(六)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的。 法律依据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七条下列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披露环境信息: (一)重点排污单位; (二)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 (三)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上市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 (四)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以下简称发债企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披露环境信息的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