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河北省印花税管理办法 |
释义 | 河北省印花税管理办法如下: 1、对于记账确有困难或账簿混乱,购销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据实征收或者按核定比例征收的,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按定期定额方式征收印花税。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年纳税定额。个体工商业户的年纳税定额不得低于10元; 2、印花税的核定期限一般为一年。遇有特殊情况需要重新认定或调整的,由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调整确定; 3、实行汇总缴纳和核定缴纳的纳税人应按月计算应纳税额,按月进行纳税申报,并于次月10日前缴纳税款。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有权取消其原定征收方式,按照核定比例征收印花税: 1、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2、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3、采用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送,逾期仍不报送的或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4、纳税人申请核定比例征收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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