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仲裁证人能出庭作证吗 |
释义 | 劳动仲裁证人必须出庭,审判人员需核实身份并告知法律责任。证人应在保证书上签名,发问应与案件事实相关且不得诱导、威胁或损害证人。审判长应制止不当发问,并支持或驳回异议。证人应分别发问且不得旁听审理。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经查证实的证据应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无法提供证据的一方应承担不利后果。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出庭作证,可通过书面证言或其他方式作证。 法律分析 申请劳动仲裁证人必须出庭。 证人到庭后,审判人员应当先核实证人的身份,与当事人以及本案的关系,告知证人应当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证人作证前,应当在如实作证的保证书上签名。向证人发问,应当先由申请传唤的一方进行,发问完毕后,对方经审判长准许,也可以发问。审判人员认为必要时,可以询问证人。 询问证人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1、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案件的事实相关; 2、不得以诱导方式提问; 3、不得威胁证人; 4、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 审判长对于向证人发问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者发问的方式不当的,应当制止。对于控辩双方认为对方发问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者发问的方式不当并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应当判明情况,予以支持或者驳回。向证人发问应当分别进行,证人不得旁听本案的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二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第七十五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第七十六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00:00/01:16 70% 快捷键说明 空格:播放/暂停 Esc:退出全屏 ↑:音量提高10% ↓:音量降低10% →:单次快进5秒 ←:单次快退5秒 按住此处可拖拽 不再出现 可在播放器设置中重新打开小窗播放 快捷键说明 结语 劳动仲裁过程中,证人必须亲自出庭,接受审判人员的核实和询问。证人应如实提供证言,同时了解作伪证或隐匿罪证的法律责任。审判人员在询问证人时需遵循相关规则,确保问题与案件事实相关,不使用诱导方式或威胁证人。审判长有权制止不当的发问,并支持双方提出的异议。证人应分别接受发问,不得旁听审理。根据相关法律,经查证属实的证据将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如果劳动者无法提供相关证据,仲裁庭可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公证证明和法定程序下的证人作证都具有法律效力。所有知情者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但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证人可通过书面证言或其他方式作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十五条 【作出裁决】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八条 【质证、辩论、陈述最后意见】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十条 【仲裁庭审笔录】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 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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