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哪些情形属于无效合同 |
释义 | 房屋买卖中以下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主体不合格的;以欺诈、胁迫手段签订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签订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一、哪些情形属于无效合同 属于无效合同的情形有: 1、一方以欺诈、胁迫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6、合同中,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二、房屋租赁合同是如何认定为无效的 房屋租赁合同认定为无效的有:(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三、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条件及哪些属于无效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条件: 1、意思表示真实; 2、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3、合同标的须确定和可能; 4、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属于无效合同的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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