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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最高院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
释义
    

法律主观:
    


    1、 寻衅滋事罪 ,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毁坏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2、有下列情形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属于“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1)、在两年内实施三次以上寻衅滋事行为的; (2)、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以上轻伤或三人以上轻微伤的; (3)、追逐、拦截、辱骂他人、致使他人无法正常生活、工作,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4)、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任意 损毁公私财物 2000元以上或者任意占用公私财物1万元以上的。 3、可以 申请取保候审 。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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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8 2:45: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