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人代表用公司财产向外担保的程序 |
释义 | 在我国企业法人对外担保需要的程序为: 1、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 2、约定以突破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为上限; 3、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决议,且决议时,前述人员不得参与; 4、公司对外担保的其他条件。 在我国企业法人对外担保需要的程序为: 1、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 2、约定以突破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为上限; 3、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决议,且决议时,前述人员不得参与; 4、公司对外担保的其他条件。 一、公司担保手续的办理流程是什么? 1、企业向银行等贷款机构提出贷款担保申请; 2、银行考察企业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抵押资产情况、纳税情况、信用情况、企业主情况,初步确定担保与否; 3、与贷款银行沟通,进一步掌握相关信息,明确银行可能发放贷款的金额和还款期限; 4、鉴定贷款担保及反担保协议,资产抵押及登记等法律手续,并与贷款银行签定保证合同,正式与银行、企业确立担保关系。 二、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符合什么条件? 1、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 2、不得突破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 3、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决议,且在决议表决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三、担保期间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百九十三条【保证责任免除】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四条【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综上所述,公司对外做担保并没有什么特别的流程,等考察都通过的情况下,放贷机构才会跟公司签担保合同,但是公司做担保是有法律风险的,一旦借款人还不上钱,则意味着公司要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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