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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诉法委托代理人是如何规定的
释义
    

法律主观:
    


    诉讼 代理 人是指以当事人一方的名义,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代理实施 诉讼 行为,接受诉讼行为的人。 诉讼代理人的特点:有诉讼行为能力;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诉讼行为;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同一诉讼代理人在同一案件中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也不能在担任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的同时又是该诉讼的对方当事人。 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为诉讼行为的人,称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是在诉讼上为当事人提供方便,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一种代理制度。在实际生活中,一些当事人因某些原因难以亲自诉讼,或者因缺乏 法律知识 和诉讼经验需要在诉讼上获得他人的帮助,这就需要委托他人代理诉讼。当事人通过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可以充分地行使其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第六十二条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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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3: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