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要撤销要约需按程序,须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撤销要约需以对话或非对话方式,前者要在承诺前让受要约人知道,后者需在承诺前到达受要约人。 法律分析 要约撤销需要邀约人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必须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法律规定,以口头方式表示的要约撤销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其所知;以非口头方式表示的要约撤销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七条,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 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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