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离休或退休提取业务办理指南离休或退休提取所需资料 (1)职工本人的离、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单位开具的《公积金支取单》一式三联。 2、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供 (1)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职工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一份(《授权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委托事项、委托人签字盖章); 3、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办理程序 (1)职工凭提取证明文件,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所在单位核实后,出具《支取单》; (2)职工持所需资料到中心办理审核、审批手续; (3)职工持中心开具的转帐支票到指定银行办理转帐手续; (4)职工将单位留存的《支取单》交单位经办人记帐。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二条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一)符合第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二)符合第一条第(四)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按最高的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