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情形如下: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无效;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无效; 3、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5、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 6、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无效; 7、合同中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8、合同中租赁期限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9、非法垄断技术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10、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合同无效; 11、企业以借贷名义从事非法活动的无效; 12、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的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强制性规定及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恶意串通的]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四百九十七条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五百零六条 免责 条款效力,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