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不追究已立案的诈骗案 |
释义 | 诈骗罪属于公诉案件,被害人不追究也不影响立案侦查,但犯罪嫌疑人退还财物并取得被害人原谅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被害人无法撤案,国家有权追究诈骗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追究与否由检察院决定,而不是被害人决定。 法律分析 诈骗罪属于公诉案件,达到立案标准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立案侦查,被害人不追究的,不影响对犯罪嫌疑人的立案侦查,但是犯罪嫌疑人及时退还诈骗所得的财物,并且取得了被害人原谅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诈骗案刑事案件,被害人没有撤诉权,即就算受害人不追究,国家也可能会追究诈骗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对于公诉案件被害人是无法撤案的,是否追究不是受害人决定的,是否提起公诉追究刑事责任由检察院决定,而不是由被害人决定。 拓展延伸 放弃追究已立案的诈骗案,专注于预防和教育 在面对已立案的诈骗案件时,我们可以选择放弃追究,而将精力集中于预防和教育。通过加强预防措施,我们可以帮助更多人避免成为诈骗的受害者。这包括提供更多的教育资源,以增强公众对诈骗手段的认知和警惕性。同时,加强执法部门与社区的合作,共同打击诈骗犯罪,保护广大市民的财产安全。通过这种方式,我们能够以更积极的态度应对诈骗问题,为社会创造一个更加安全和公正的环境。 结语 在处理诈骗案件时,被害人的选择不会影响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立案侦查。即使犯罪嫌疑人退还了所得财物并获得被害人原谅,也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诈骗案件是公诉案件,被害人无法撤案,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由检察院决定。因此,我们应加强预防和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诈骗的认知和警惕性,同时加强执法部门与社区的合作,共同打击诈骗犯罪,为社会创造安全和公正的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骗公私财物达到上述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和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和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理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根据前款规定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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