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正当竞争的损害赔偿应具备的条件? |
释义 | 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赔偿应具备4个条件: ①客观上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实施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②行为人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已经造成了损害事实,使他人的财产权利或者人身权利遭受了损害。有的是直接损害,有的是间接损害,有的是物质损害,有的是精神损害。 ③不正当竞争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即损害是由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损害事实发生的客观原因。 ④不正当竞争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指行为人预见到会造成损害结果,但仍希望或放任损害结果发生。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会造成损害结果,但由于疏忽大意或轻信能够避免,致使损害结果发生。在多数情况下,不正当竞争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的。 一、法院对利用排名实施不正当行为认定标准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往往遵循以下的裁判规则: 1.前提条件: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首先得判断当事人是否存在竞争关系; 2.主观层面:行为人主观故意或过错; 3.客观层面:结合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等因素论证行为具有不正当性; 4.行为结果:给经营者利益、消费者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带来损害。 二、民法典侵权责任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侵权责任的成立条件如下:1、行为:这里所谓的行为是指侵犯他人权利或者合法利益的加害行为本身。若无行为人的行为,就不会产生侵权责任。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实施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加害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作为侵权行为的作为,是指不该作而作;作为侵权行为的不作为,是指该作而不作。2、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权益所遭受的不利影响,包括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又包括人身损害、精神损害。3、因果关系: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包括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与权益受侵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考量的问题是责任的成立。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是指权益受侵害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涉及的是责任成立后责任形式以及大小的问题。4、过错:过错是指行为人应受责难的主观状态。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状态。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但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状态。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