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拆迁时承租人能获得补偿吗? |
释义 | 承租人在拆迁时有权要求补偿和安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补偿包括房屋价值、搬迁、临时安置和停产停业损失。对于公房拆迁,承租人资格的确定取决于原承租人是否健在,是否进行了合法变更,以及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是否缴纳房租等。如有争议,承租人应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申请确认或变更。 法律分析 一、承租人拆迁时给补偿吗 1、承租人拆迁时给补偿。承租人与房屋所有权人解除租赁关系的可以要求相应损失的赔偿,承租人与房屋所有权人对解除租赁关系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要求房屋所有权人对其进行安置、一并赔偿搬迁损失。 2、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公房拆迁承租人资格怎么确定 公房拆迁涉及到多方利益的分配,首先面临的是公房承租人资格认定问题,依照不同情况,需要进行公房承租人资格确定的有这样一些情况: 1、原承租人仍然健在的一般不发生承租人变更,补偿对象当然还是原承租人; 2、承租人依法变更,变更后的承租人为新的公房承租人,在拆迁中取得补偿获益权;但这种情况下会发生不符合规定的变更而侵害成员利益的情况,被侵权的其他家庭成员可以请求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撤销原变更,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拒绝变更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3、原承租人去世后公房由其共同生活的部分家庭成员继续居住,因为没有拆迁补偿的问题一直没有办理变更。由于拆迁补偿涉及较大的利益分割,家庭成员之间在变更承租人的问题上出现不同的意见。公房承租人资格应当如何认定呢, (1)要根据承租公房的实际居住情况和缴纳房租的状况来决定, (2)是原承租人死亡或者外迁后与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继续居住该房屋并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缴纳房租的,是与政府公房管理部门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公房租赁关系,实际居住的家庭成员成为事实上的公房承租人。由于没有变更公房租赁登记,其公房承租人身份不明确,容易受到其他当事人的质疑,在这种情况下实际承租人应当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申请确认或变更。 结语 承租人在拆迁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被征收人可以获得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的补偿。同时,市、县级政府还应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给予被征收人相应的补助和奖励。对于公房拆迁,承租人资格的确定需根据实际居住情况和缴纳房租的状况来决定。若原承租人去世后,与其共同居住并继续缴纳房租的家庭成员可以被认定为事实上的公房承租人。在此情况下,实际承租人应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申请确认或变更承租人身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五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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