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缴费时间确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满1年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的可以领取14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的,每超过1年,增发1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