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农民工是劳务分包企业招纳的,是劳务分包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用工、派工归属劳务分包单位负责,工人的考勤由劳务分包单位负责,农民工工资标准也归属劳务分包企业负责,因此对于当月给谁付工资、付多少的决定权应该在劳务分包公司手里。 发包方和总包方只是根据劳务分包方提供的有关规定资料(考勤资料、工资发放名单、银行帐号信息、委托代付申请书),联合向建设部门申请批准代发农民工工资,由有关银行直接发放。因此,不论农民工工资由谁代发,其所得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均为劳务分包公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