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进行工伤劳动伤残鉴定后当事人对鉴定结果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果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此次鉴定结果为最终结果。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