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这篇文章讲述了关于伤残评定和救济方式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不认可评定结果时,可以自行向相关部门申请重新鉴定,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一方当事人自行申请伤残评定,另一方对伤残评定结果有异议,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对伤残评定结论有异议,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或者聘请专业人士对伤残评定结论进行质证来救济。 法律分析 1. 若申请伤残评定的受害人本人不认可评定结果,他们可以自行向相关部门申请重新鉴定,且法律并未对这一过程的次数作出限制。另外,受害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法院委托专业伤残评定机构重新评估伤残。 2.一方当事人自行申请伤残评定,另一方对伤残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二、当事人没有自行委托进行伤残评定,而是直接起诉,要求人民法院委托伤残鉴定。另一方对伤残评定结论有异议,进行救济的方式有两种: 1.作为伤残评定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 2.通过诉讼手段,使法院不予采纳。一是当事人自行在法庭中对鉴定人进行质询;二是聘请专业人士对伤残评定结论进行质证 结语 申请伤残评定时,当事人有权自行向相关部门申请重新鉴定,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若另一方当事人对伤残评定结果有异议,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或通过诉讼手段救济。 法律依据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证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