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期索赔程序是什么 |
释义 | 法律分析:工期索赔程序如下: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需要注意承包人按合同规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承包人逾期未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亦丧失索赔的权利。索赔意向通知要简明扼要地说明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1)索赔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简单事实情况描述; (2)索赔事件的发展动态; (3)索赔依据和理由; (4)索赔事件对工程成本和工期产生的不利影响。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的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提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和要求,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补偿经济损失和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索赔证据是关系到索赔成败的关键。只有在保存好完整的原始资料的情况下,才能将每一项索赔项目分初步设计图纸、施工图或设计变更的图纸、业主的书面指令、洽商记录和信函文件或每周例会纪要的记录、增加费用或支出的原始合同、单位以及实物照片等整理成证据,来证明索赔的成立,以争取索赔成功。施工索赔证据如下: (1)招标文件、投标书、中标通知书、工程预算书、工程量清单、施工合同及附件、工程图纸、技术规范、设计文件及有关技术资料、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开工报告、工程竣工质量验收报告; (2)工程各项有关设计交底记录、变更图纸、变更施工指令; (3)工程各项经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签字的签证; (4)工程各项会议纪要、协议、往来信件、指令、信函、通知、答复; (5)施工计划及现场实施情况记录、施工日报及工长日志,备忘录; (6)工程送电、送水,道路开通、封闭的日期记录; (7)工程停水、停电和干拢事件影响的日期及恢复施工的日期; (8)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拨付的日期及数额记录; (9)工程有关施工部位的照片及录象; (10)每天的天气记录,工程会计核算资料。 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继续提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 3、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监理人应按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索赔要求进行审核和质疑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 (1)索赔事件是属于业主、监理工程师的责任还是第三方的责任; (2)事实和合同的依据是否充分; (3)承包商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4)是否需要补充证据; (5)索赔计算是否正确、合理。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做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办法办理。 4、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14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索赔要求,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 第二十三条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工期不予顺延,且承包人无权获得追加付款;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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