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医疗费用:交通事故发生的治疗费用和必然发生的治疗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发行的医疗费、住院费等收据,根据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必然然发生的费用,可以和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起赔偿。 2、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30%×20年。 3、精神损害赔偿金:根据侵害者的过失程度、侵害行为造成的结果告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来决定。 4、误工费:本人日工资×误工天数其中,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者因残疾继续错误的情况下,错误的时间可以计算到剩馀日期的前一天。受害者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者没有固定收入的,根据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的受害者无法证明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考被告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年度员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5、护理费:每日护理费(护理人员的日工资或者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的劳务报酬)×需要护理的天数×护理人员人数其中,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6、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员工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住院天数 7、营养费:参照医疗机构强化营养意见确定金额×强化营养天数 8、交通费合理交通费,按发票计算。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