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工程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1、开工前检查,检查是否具备开工条件,开工后能否连续正常施工、保证工程质量; 2、工序交接检查,在自检、互检的基础上组织专职人员进行检查; 3、隐蔽工程检查,依法予以认证; 4、停工后复工前的检查。 5、成品保护检查。 6、现场巡视检查。 法律客观: 《建设工程质量 保证金 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中约定,从应付的 工程款 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 承包合同 的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