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法院以借条开庭后可能会判原告或者是被告胜诉,这是由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亭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2、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在此情况下,被告抗辩借贷事实未发生,一般会说未收到原告支付的款项、原告不同意出借款项、是受胁迫签的条等等。 对此,由于借条是借款人写的,那么作为被告的借款人应当向法庭说明,为何会在原告未提供借款的情况下仍然出具借据。如果被告的说明、抗辩或者反证足以对款项支付的真实性引起合理怀疑,则应当再由原告进行举证,以证明款款项已经支付给被告。 一、若无法直接证明债务的存在 若借条无法直接证明债务的存在,当事人只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借贷的发生、借贷的金额等核心要素,也可以起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