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入职担保人有什么风险 |
释义 | 我国《劳动法》中,并没有订立劳动合同要提供所谓的担保人或担保单位的规定。在发生纠纷时,如何确定“劳动担保合同”的效力、担保人或担保单位的责任就是问题的关键。 我个人认为,一般而言,要求提供担保单位的要求是对劳动者权利的侵犯,不符合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利的原则,“劳动担保合同”是无效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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