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何种情况下不能进行普通合伙人财产份额的继承 |
释义 | 何种情况下不能进行普通合伙人财产份额的继承 依据我国担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人财产不能继承的情形包括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继承人未能依照法律或者合伙协议要求具有相应资格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五十条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三)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合伙财产的保全要如何进行 1、合伙财产分割的禁止。合伙人在合伙清算之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2、合伙份额转让的限制。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份额,须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份额,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3、合伙份额出质的限制。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其行为无效或作为退伙处理。 4、合伙债权抵销的禁止。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5、合伙代位权的禁止。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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