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容留妇女卖淫量刑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如何量刑: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引诱、容留、介绍1人卖淫1次,为拘役六个月或者管制刑;引诱、容留、介绍1人卖淫2次,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二)引诱、容留、介绍2人卖淫各1次,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三)引诱、容留、介绍3人卖淫各1次,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四)引诱、容留、介绍4人卖淫各1次,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引诱、容留、介绍5人卖淫各1次,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人次的,刑期增加六个月。 【轻处、重处特别规定】 卖淫嫖娼活动未得逞,轻处40%。 引诱、容留、介绍少女卖淫的,重处10%。 引诱、容留、介绍幼女卖淫的,重处20%。 按人数计算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与按次数计算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不一致的,按前一种方法计算。 相关知识: 介绍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的界限 司法实践中,两者有时很难区分,因为介绍卖淫往往是组织卖淫罪的方法、手段行为,实践中,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二者的区别: 1、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介绍卖淫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为卖淫人员寻找卖淫对象,即嫖客;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组织多名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 2、犯罪的客观表现不同。介绍卖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卖淫人员与嫖客之间进行引见、撮合,促进卖淫、嫖娼的实行;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的客观方面是组织多名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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