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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女职工特殊时期的劳动关系可以解除吗
释义
    女职工特殊时期的劳动关系不可以解除,解除的属于违法辞退,须赔偿双倍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标准为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不满一年满半年按一个月补偿;不满六个月的,补偿半个月的工资。
    女职工有哪些特殊劳动保护规定
    1、《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2、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内,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上班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半年的哺乳假,工资不低于百分之八十。
    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建立有专人管理的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待设施。
    劳动法对女职工有哪些特殊保护
    劳动法对女性特殊保护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二)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繁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作业。
    (三)对女职工在月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订)》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该内容由 杨振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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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7:1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