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恶意透支信用卡罪是怎么构成的
释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的犯罪行为。这次“两高”司法解释对“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
    第一,在司法解释中,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这里面就排除了因为没有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书,而没有按时归还的行为,持卡人没有接到有关通知或者文书,过了一定的期限没有归还的,不属于“恶意透支”。
    第二,因为“恶意透支”这种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该行为非常重要的构成要件。“非法占有”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个主要界限,只有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透支的才属于“恶意透支”,才构成犯罪。
    这次司法解释中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合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列举了六种情形,比如明知无法偿还而大量透支的不归还;肆意挥霍透支款不归还;透支以后隐匿、改变通讯方式,逃避金融机构的追款等。这些情形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表现。
    第三,这次司法解释明确了“恶意透支”的数额,“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第四,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法院未判决或者公安机关未立案之前,偿还了这些透支款息的,从轻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既依法追究那些“恶意透支”的诈骗行为,同时又发挥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尽可能地缩小刑事打击面。
    恶意透支信用卡构成犯罪的条件
    1、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2、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所前款项。派出了因为没有收到银行的催缴通知或者其他的催缴文书、而没有按时归还的行为。持卡人没有接到有关通知或者文书,而导致过了一定的期限没有归还的。不属于“恶意透支”。
    哪些行为构成恶意透支信用卡
    信用卡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包括两种基本行为方式:一是超过规定限额透支,即超过信用卡章程的规定或者发卡银行的允许透支。二是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即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归还本息。一般来说,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将在发卡银行留下不良的信用记录, 影响持卡人的个人信用。《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五十五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不得发生恶意透支。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无效的透支行为。
    恶意透支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恶意透支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恶意透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即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催收”既包括书面催收,也包括口头催收,但仅限于对持卡人催收,对保证人或者持卡人家属催收的,不属于“催收”。对于误用他人信用卡或者经持卡人同意而使用他人信用卡的不认定为犯罪。是否属于恶意,看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体现在:(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2)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3)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5)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6)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银行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怎么办?
    经发卡行两次催收仍不归还超过3个月的,为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恶意透支行为,当务之急便是应该还上所欠的款项,认罪的态度要良好。鉴于初犯,又没有恶意的透支的故意,信用卡诈骗罪法定刑是5年以下,情节恶劣5年以上,如果是公诉案件,不能和解的,建议经法院调解,争取减刑,当然一切前提是态度良好及时还款,有悔罪表现。但是这种情形还是要罚款的,需要去自首,争取不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争取缓刑。建议先和银行好好沟通清偿欠款,然后和检察院好好沟通,希望他们撤诉,然后和法院好好沟通让法院准许撤诉。这样是最理想的,这样就可以不受刑罚了,也没有案底,因为需要去自首,所以肯定是提起公诉了,建议速度聘请律师,帮忙尽量缩减量刑。
    恶意透支信用卡的怎么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该内容由 蒋小松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4/16 18:5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