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签了劳动合同是可以随意辞退的吗 |
释义 |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务合同后,除法定情形外,不能随意辞退劳动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对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拒不改正、以欺诈胁迫方式订立或变更合同、用人单位违法强制规定、被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分析 1、劳动者在签订劳务合同之后,用人单位无故不可随意辞退劳动者,法定情形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以下三种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拓展延伸 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取决于各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般来说,劳动合同可以根据以下条件解除:1.双方达成协议解除;2.合同期满自动解除;3.协商一致解除;4.一方违约导致解除;5.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通常包括书面通知、协商沟通、解除协议签署等步骤。具体的程序和要求可能因国家和地区而异,建议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咨询相关法律专业人士或就业机构,以确保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并保护自身权益。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签订劳务合同后,用人单位无故不可随意辞退劳动者,法定情形除外。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取决于各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般包括双方协议、合同期满、协商一致、违约等情况。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建议咨询法律专业人士或就业机构,以确保遵守当地法律法规,保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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