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中规章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包括 |
释义 | 民法典规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定金责任、违约金责任。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法定的违约责任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只要符合相关的要求,守约方就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继续履行针对的是,在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条件下,守约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采取补救措施针对的是,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守约方出现损失,为了防止损失扩大,要求违约方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挽回损失。赔偿损失针对的是,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造成了守约方损失,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承担损失的赔偿责任的情形。 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是指通过瑕疵修复来尽量达成交易,属于鼓励交易的做法,贯彻了效益原则,因而有其积极意义。 我国违约责任的形态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预期违约。即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行为。2、不履行。即完全不履行,指当事人根本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的违约情形。 3、迟延履行。即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而未履行债务。 4、不适当履行。即指虽有履行但履行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违约情形。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两种情形。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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