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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判断一个人是否构成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释义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构成要件及刑罚:客体为国家证券管理制度,行为为伪造、变造数额较大的国库券或其他有价证券,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上必须故意且追求非法利益。根据刑法第178条第1款,数额较大者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2-20万元罚金;数额巨大者可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5-50万元罚金;数额特别巨大者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50万元罚金或没收财产。
    法律分析
    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构成要件为:
    1、客体是国家有关证券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牟取利益的目的。
    《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拓展延伸
    构成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判定标准及法律适用
    构成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判定标准及法律适用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是指故意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危害国家经济安全的行为。判定该罪的标准主要包括:证券的真伪性、伪造的手段和目的、行为人的主观故意等。同时,法律对于该罪的法律适用也十分严格,依法可追究刑事责任。在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证据链的完整性、证人证言的可信度等多个因素来判定是否构成该罪。因此,对于此类罪行的认定,需要依法严谨审查,确保公正与公平。
    结语
    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构成要件明确,包括客体、客观行为、主体和主观要素。根据《刑法》规定,对于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的严重行为,法律予以严厉惩处。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将综合考虑证据链的完整性和证人证言的可信度等因素,确保对此类罪行的认定公正、公平。对于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判定标准和法律适用,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需要依法严谨审查,以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国家经济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九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八条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八十条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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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5:19:06